2009年1月4日 星期日

跨年的心得


上個禮拜的跨年我覺得很無聊,因為我都沒看到蔡依林的演出,可是我有去看101的最後一次的煙火秀,可是超難看的。

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

跨年的計畫

我的跨年的計畫是我上完作文課,我就要和我的父母一起去跨年,然後就在那裡害翻天

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

可惡的星期 二

今天實在太可惡了,因為經天我倍李沐恩抱頭, 而且它都沒有跟我說對不起,自己就跑了,還有今天我還忘了黛連絡不回家,可是還好我考國與考了一百分,所以我今天的運氣是什麼請大家提出意見!

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

寒冷的星期一

經天實在太冷了,害我一直流鼻水,讓我包了好幾顆水餃,希望天氣快點轉好不然我就會變成冰塊了,請提出你自己見,謝謝各位關懷,也跟大家講一下要多穿一件衣服,不然會和我一樣一直流鼻涕。再見!

2008年12月21日 星期日

可惡的星期六

星期六一大早我就已經整個人都動不了,後來才發現自己生病了,害我整天流鼻水。結果,才發現自己發燒了,害我整天身體都不舒服,也沒有辦法唸書、運動。有誰可以救救我,可憐我;雖然身體不舒服,但我還是去剪頭髮,讓自己帥帥的。

2008年12月7日 星期日

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

公然侮辱,是指在「公開、公然」的場合下,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,以非「事實」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、文字對受害者進行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」。例如,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:「幹X娘、沒屁眼!」,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,即構成了公然侮辱.毀謗罪與侮辱罪的差別已經於前篇「公然侮辱,網路聊天謾罵同等加罰」中已有說明之,只要是謾罵內容有〝損害名譽〞,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,就已構成毀榜。處罰的內容,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。 例如甲方在公司裡大罵乙方:「○你娘!」,因為還有其他無關同事聽到或看到,因「○你娘」三字並無傷及對方名譽等事實,但因內容讓人感到不適與不雅,直接構成公然侮辱罪。 但如果甲方又在公眾場合說乙方:「在外欠債累累還花錢玩女人」,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乙方做過此事,則此〝指證內容〞被視為莫須有,嚴重損害乙方名譽,則構成公然毀謗罪。如果甲方式在私底下與幾位好友密談此事,或是以書信、電腦文字、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,一樣構成毀謗,後者還可視為加重毀謗罪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【名譽】,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。
心得
千萬不要罵以上的這些髒話。不然會被抓去關。請大家小辛。

2008年11月30日 星期日

無趣的星期一

可惡今天沒有體育課.